2016-07-17 00:00:00 作者:苏进 匡吉 来源:今日高邮
两被告均获刑一年半 缓刑二年
本报讯 日前,市法院对一起环境污染犯罪案进行了宣判,分别判处被告人孙某、李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据悉,这是2015年新《环保法》实施后,我市首例环境污染入刑案件宣判。
据了解,2014年底至2016年4月,我市某电机配件厂经营人孙某、李某在该厂未经环保部门审核、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增加“镀锌”项目,并将加工过程中产生的废水未经处理直接通过排水沟外排,流入附近农田排水沟、所在地中心大道下水沟。今年4月7日,经市环境监测站监测并经省级环境保护部门认可,该厂生产废水总排口处废水中六价铬含量为6.73mg/L,厂外排水沟处废水中六价铬含量为1.22mg/L。该厂非法排放含重金属六价铬污染物超过国家排放标准(0.2mg/L)3倍以上。
市法院认为,两被告人在经营电机配件厂业务生产过程中违法国家规定,非法排放有毒物质,利用排水沟将生产废水外排,导致直接流入附近农田排水沟、所在地中心大道下水沟,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均已构成污染环境罪,依法予以惩处。归案后,两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同时,鉴于两被告人是初犯,其犯罪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综合两被告人的认罪态度等情节,依法对两被告人适用缓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