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12-12 00:00:00 作者:记者 殷朝刚 来源:今日高邮
本报讯(记者 殷朝刚)日前,市政府出台的《关于加快资本市场建设的实施办法》规定,只要企业上市、“新三板”挂牌,或在我市依法设立私募股权基金等,市财政将分别给予奖励,为我市加快资本市场建设添加“助推剂”。
据悉,《办法》从企业实施规范化公司制改制时就开始进行扶持,直到企业在资本市场修成“正果”。比如:企业在实施公司制改制过程中,改制后主要股东、经营场所、经营范围等不发生改变的,办理土地、房屋权属(固定资产)划转按照相关税收优惠政策执行,免收交易手续费;企业在实施兼并重组时,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转让全部或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债务和劳动力的,不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的,不视同销售而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
对于上市后备企业或拟在“新三板”挂牌企业整体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企业,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或调整会计记录产生的净资产增值,先依法补缴企业所得税后,地方留成部分由同级财政给予50%的补贴;企业成功上市或“新三板”挂牌后,由同级财政再给予50%的补贴。同时,对上年度所应补缴的增值税和所得税,属地方留成部分的,同级财政也分别给予50%的补贴等。另外,市政府及相关部门在安排各类专项资金、申报国家及省、扬州市各专项资金,引进高层次人才以及信贷资金时,均给予优先支持。
对在上交所或深交所实施上市的后备企业,市政府将按照企业上市前改制、辅导验收、材料报会、正式上市4个环节分别给予60万元、60万元、90万元、90万元的专项资金扶持;对在“新三板”成功挂牌的公司,在正式挂牌后一次性给予100万元的专项资金扶持;对经过规范股改程序并在江苏股权交易中心价值板、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挂牌的企业,在挂牌后一次性给予50万元的专项资金扶持;本地企业在异地“买壳”上市,将上市公司注册地迁回我市,并且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在我市的,视同企业上市享受相关奖励政策。
为加大对私募股权基金的扶持力度,我市还将对在我市依法设立且实施资本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的创业投资企业实行创业资助,3000万元至5000万元(含)资助比例为实收资本的1.5%,5000万元以上资助比例为实收资本的2%等。
据了解,到2020年底,我市将成立基金公司(股权公司)10家以上,引进上市中介机构10家以上,直接融资额达100亿元以上,实现境内外上市公司5家以上,“新三板”挂牌企业20家以上,江苏股权交易中心和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挂牌企业10家以上,并将企业上市和挂牌工作纳入各乡镇、园区年度工作目标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