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2-16 16:14:29 作者: 来源:今日高邮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园区(街道)管委会(办事处),市有关部门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以及扬州市委、市政府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的部署要求,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有序复产、稳定发展和渡过难关,充分发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保障“米袋子”“菜篮子”等居民生活急需重要农产品供应方面的重要作用,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意见(简称“惠农十条”)。
一、支持对象
重点支持从事蔬菜瓜果生产、畜禽和水产养殖、种苗和种畜生产、农产品加工或销售,以及畜禽屠宰和饲料、动物防疫物资生产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电商平台、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专业大户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二、支持措施
除享受市政府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企业稳定发展的15条意见中的政策外,在以下五个方面给予支持。
(一)减轻经营负担
1、实施托管补助。疫情防控期间(截止4月底),种植业经营主体实际管理人因人员管控,无法返邮委托所在村组织履行管理职责而产生的临时委托代管费,根据各村事前申报,经农业农村部门审核后,按照10元/亩的标准进行补助。(责任单位:各乡镇、园区,市财政局、农业农村局)
2、免除农业保费。在疫情防控期间,免除政策性农业保险中需要农业生产经营主体自行承担的保险费,费用由各级财政按原渠道分摊承担。(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农业农村局)
3、减轻税费负担。疫情防控期间,落实好饲料企业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政策。所产农产品属于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的生产企业扩大产能新购置设备,允许在所得税税前一次性扣除,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落实好蔬菜和鲜活畜禽及其产品流通环节免征增值税政策。纳税人因疫情影响,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可依法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3个月。(责任单位:各乡镇、园区,市发改委、税务局、农业农村局、国资委)
(二)加大金融扶持
4、加大贷款支持。相关银行根据符合国家政策和信贷基本条件的重要农产品稳产保供主体生产实际资金需求,给予流动资金贷款支持;在各自现行基础上给予专属优惠利率,并开辟融资绿色审批通道;对受疫情影响较大以及有发展前景但暂时受困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不得擅自抽贷、断贷、压贷;对到期还款有困难的,可给予展期或续贷。(责任单位:市金融局、人行、相关银行)
5、降低融资成本。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疫情防控期间,为重要农产品提供稳产保供所发生的贷款,按不高于2%的年利率给予财政贴息,单个主体最高贴息额不超过50万元;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申请担保的,政策内担保费在原有基础上按50%收取。(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财政局)
(三)保障常态运营
6、支持复工复产。在全面做好疫情防控的前提下,支持饲料、兽药、肥料、畜禽屠宰、农产品加工配送等生产经营企业加快复工复产,促进农民就地就近就业。(责任单位:各乡镇、园区,市农业农村局)
7、鼓励线上销售。鼓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线上销售农产品,对疫情防控期间线上销售收入达到100万元、300万元、500万元的农业经营主体,分别一次性给予1万元、3万元、5万元奖补。(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商务局、财政局)。
8、实施检测减免。对新建或改造提升的标准化生态健康养殖示范场和屠宰企业“非洲猪瘟”相关检测费给予一定减免,鼓励新建、扩建水产原(良)种场和苗种场,切实增强畜禽和水产品生产能力和市场供应;对疫情期间保供生产的农产品,免费提供农残抽检快检、瘦肉精等检测,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财政局)
(四)提升服务水平
9、保障生产经营。充分发挥农业园区、农业龙头企业等保供带动作用,积极创设平台,组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开展产销对接,对大型商超、农批市场、采购商优先采购地产农产品的参照第7点扶持;在疫情防控期间,对运输农产品和农业生产物资的车辆及时免费办理通行证,确保运输畅通,同时保障农业经营主体水、电、气正常供给。(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商务局、供销总社、公安局、交通运输局)
(五)强化疫情防控
10、加强防控指导。下沉服务力量,组织机关干部点对点积极帮助新型经营主体协调复产复工、生产用工、生产资料、技术指导、资金运转等方面的难题;在防护用品、消毒用品等防疫物资调配上,加强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支持,优先保障重点保供单位。(责任单位:各乡镇、园区,市发改委、农业农村局)
本政策执行期暂定为发布之日至6月底。国家、江苏省和扬州市另有规定的遵照执行,奖补政策不重复享受。高邮市农业农村局负责政策解释。
高邮市人民政府
2020年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