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2-28 16:47:51 作者: 来源:今日高邮
加强群租房安全管理
携手共建平安家园
——致广大市民朋友的一封信
尊敬的市民朋友:
您好!首先非常感谢您一直以来对公安工作的充分理解和大力支持!随着我市经济不断发展,城市化水平不断提高,大量流动人口来邮务工经商,群租房屋数量在迅速增长,同时也存在大量安全隐患,为保障您的生命财产安全,我市已于近期开展群租房安全管理专项行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及《江苏省租赁住房治安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请您在出租(承租)群租房时,注意做到以下几点:
一、群租房安全管理的重点是出租居室10间以上或者出租床位10个以上供他人集中居住的房屋。出租人必须确保房屋达到以下安全要求,履行安全管理职责:1、不得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证件的人,对承租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以及性别、工作单位等基本情况要及时登记。2、不得将违法建筑,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建筑和违反规定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建筑出租给他人居住。3、不得将原始设计为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等非居住空间的房屋出租供他人居住。4、出租人对所出租的房屋消防安全负责。应按要求配置消防设施、器材,每个自然间不少于1具灭火器,并定期进行维修和保养。应与承租人以书面合约形式明确消防安全责任。发现火灾隐患或承租人有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应及时制止并消除。5、群租房户外户内、房间内的电气线路敷设应当采用金属套管、封闭式金属线槽或PVC阻燃套管保护,布线应当符合电气安全标准。6、成套出租屋内居住人数超过15人的,应设置两个进户门;户内公共走道、房间门净宽度不得小于0.9米;房间门至户门的直线距离不得大于10米。7、出租房是楼房的,任一层面积超过300平方米,或任一层居住人数20人以上,以及房屋超过六层的,均应设不少于两部疏散楼梯,且不得采用木楼梯或未经防火保护处理的室内金属楼梯,楼梯净宽度不得小于1.1米;当采用室外楼梯时,扶手高度不小于1.1米,倾斜角度不大于45度。
出租人违反上述要求而致使出租房存在安全隐患的,由相关部门责令停止出租并限期整改;拒不改正的依法进行处罚。
二、群租房承租人是承租房屋治安及消防管理的直接责任人, 应当严格遵守租住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全管理要求,不得影响他人生命财产安全,切实承担以下责任:1、不得私自、违规拉接电气线路,超负荷用电,使用不合格和破损的开关、灯具、插座等电气产品。2、不得在房间内使用明火。3、不得在门、窗设置影响疏散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房间的窗户或阳台不得设置金属栅栏等障碍物,确需设置防盗设施的,应能从内部易于开启。4、不得在出租住房内、疏散通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和电梯前室停放电动自行车、为电动自行车充电。5、应当保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不得占用、堵塞疏散通道。6、不得在群租房内制造、储存、使用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7、不得改变房屋使用性质和结构。
承租人违反上述规定的,由出租人和相关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或整改不到位的,责令停止租住,并记入个人诚信记录。
三、发现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或出租房屋内出现不明身份人员异常活动或聚集等情况,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公安机关将在第一时间予以调查和打击。
希望广大市民朋友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开展工作,主动申报出租房屋和承租人信息。对未按规定申报登记的,公安机关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给予处罚;对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犯罪,不向公安机关报告,情节严重的将予以拘留;对举报违法犯罪线索查证属实的,公安机关将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奖励。
高邮市群租房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0年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