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4-10 12:24:47 作者: 来源:今日高邮
为有效维护疫情防控期间社会大局稳定,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相关疫情防控规定,对未落实货运车辆“四有”责任的企业进行通报:
案例一:甘垛镇中谷米业有限公司,货车苏 K86212从杭州来邮,4月8日上午9:30左右通过八桥卡口,11:10左右到达。企业安排接车,但未全程跟车,中途司机下车加油,进企业前未消毒。
案例二:开发区鸿信物流有限公司、三垛镇通威饲料有限公司,货车苏KJ6393于4月7日上午9:10左右从镇江经G2高邮卡口入邮,由开发区鸿信物流有限公司派员接车前往企业卸货,后派员送往三垛镇通威饲料有限公司卸货,10:50在通威饲料卸货完毕后,两家企业未做好有效衔接,导致车辆在无人接送的情况下,自行返回鸿信物流有限公司。
根据有关规定,对上述3家企业,将由相关职能部门视情作出如下处理:
1、约谈企业法定代表人;
2、停办通行证一周;
3、全社会公开通报批评;
4、取消企业3 年内申请各级各类政府补贴的资格;
5、纳入企业征信记录。
高邮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郑重提醒:全社会广大企业要本着“谁用车、谁管控”的原则,自觉遵守疫情防控相关规定,压实自身防控主体责任,对货车驾乘人员严格采取全程闭环管理措施,确保管控到位、万无一失。对涉嫌违法犯罪的企业和个人,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高邮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办公室
2022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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