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6-19 12:05:16 作者: 来源:今日高邮
按照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部署,高邮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对外公布一批近期重点行业领域监管执法典型案例。
案例一:高邮市某加油站在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仍然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案
基本案情:2021年12月30日,高邮市应急管理局对高邮市某加油站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其存在以下违法行为:该加油站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限,检查当日已过期,且存在经营危险化学品汽油的行为。
处罚及依据:上述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高邮市应急管理局对高邮市某加油站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并进行立案查处,已依法对该加油站予以行政处罚。
案例二:扬州市某液压机械有限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案
基本案情:2022年3月14日,高邮市应急管理局联合某乡镇综合执法局对扬州市某液压机械有限公司进行举报核查中,发现该企业生产车间内一名焊接与切割作业人员未持特种作业操作证;生产车间内工业气瓶违规放置(储存)在车间入口处,部分工业气瓶在储存和使用时未采取稳固措施防止倾倒,一处氧气和液化石油气减压器损坏,工业气体(氧气、氩气、液化石油气)软管未分色(氧气软管应为蓝色、液化石油气应为橙色、氩气应为黑色),不符合《焊接与切割安全》(GB9448-1999)10.3、10.4、10.5.3、10.5.4的规定;生产车间一台切割机传动部位缺失防护罩,不符合《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GB5083-1999)6.1.6的规定。
处罚及依据: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和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和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高邮市应急管理局对扬州市某液压机械有限公司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并进行立案查处,已依法对该企业予以行政处罚。
案例三:高邮市某消防科技有限公司未如实报告较大安全风险等案
基本案情:2022年5月13日,高邮市应急管理局联合某乡镇综合行政执法局对高邮市某消防科技有限公司进行铝加工和安全风险等专项执法检查,发现该企业生产车间拧盖机、造粒机传动部位防护罩缺失,不符合《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GB5083-1999)6.1.6的要求;生产车间钢平台敞开边缘防护栏杆未设置带踢脚板,不符合《固定式钢梯及平台安全要求第3部分:工业防护栏杆及钢平台》(GB4053.3-2009)4.1.2的要求;天然气瓶组区设置了防爆型报警装置,但是电器开关和线路不防爆,使用铁质扳手用于换装,不符合《常用危险化学品贮存通则》(GB15603-1995)5.3.2、8.7的要求;存在使用天然气等较大安全风险,但未在江苏省工业企业风险系统如实上报。
处罚及依据: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江苏省工业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报告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和《江苏省工业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报告规定》第三十五条的规定,高邮市应急管理局对高邮市某消防科技有限公司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并进行立案查处,已依法对该企业予以行政处罚。
案例四:高邮市某商贸公司采购和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烟花爆竹案
基本案情:2022年05月09日,高邮市应急管理局对高邮市某商贸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企业采购和销售有四种组合烟花的“假大空”违规产品,产品不符合国家标准《烟花爆竹组合烟花》(GB19593-2015)5.4.5的要求。
处罚及依据:上述行为,违反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高邮市应急管理局对高邮市某商贸公司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并进行立案查处,已依法对该企业予以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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