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8-11 14:32:09 作者: 来源:今日高邮
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
为规范全市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维护机动车维修市场秩序,保护经营者和送修人合法权益,深入推进全市机动车维修市场整治工作,现就开展机动车维修企业备案工作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政策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七条、《江苏省机动车维修管理条例》第六条:“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的,应当在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所在地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进行备案,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附送相关材料。”
二、法律责任
未持有有效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未按规定完成备案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请于2023年10月1日前办理备案工作。对逾期未办理备案的机动车维修企业,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备案时提供虚假材料情节严重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5年内不得从事原备案的业务。
三、备案对象
(一)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的,在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机构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高邮市交通运输局备案;
(二)已经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且仍在有效期内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在《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到期前完成备案;
(三)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名称、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经营地址等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向备案机构办理备案变更;
(四)机动车维修经营者需要终止经营的,应当在终止经营前30日告知高邮市交通运输局。
四、备案材料
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提交《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表》,并附符合规定条件的材料,并保证材料真实完整,具体材料见附件。
五、备案地点
江苏省高邮市海潮东路997号,高邮市政务服务中心二楼C区交通综合窗口
业务咨询电话:0514-84661528
附件:1、已备案机动车维修企业名单;
高邮市交通运输局
2023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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