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05-24 00:00:00 作者:向华 来源:今日高邮
・所有用工单位必须为职工缴存公积金
・自由职业者可申请缴存
・缴存6个月以上者,购房时可申请政策性贷款
近日,市政府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精神,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制度建设的实施意见》,要求各地各单位从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重视和加强住房公积金制度建设,以切实维护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
《意见》要求,新设立单位自工商部门批准设立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办理缴存登记手续,开设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单位录用职工,自劳动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由用工单位为其办理开户或转移手续,从次月起按月缴存住房公积金。凡正常生产经营而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单位(含各类非公有制单位),在《意见》下发后,要尽快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办理缴存开户手续,并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已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而欠缴的单位,欠缴部分由单位、个人按规定如数补缴;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单位,要按规定补足应缴未缴的住房公积金。有条件的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参照法定退休年龄男未满60周岁、女未满55周岁的,可以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
《意见》指出,建立和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要突出非公有制单位这个重点,首先从城区及开发区重点工业企业、流通企业、建安企业建起,逐步延伸到其他非公制单位。
《意见》明确,凡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的职工在本市购买、建设自住住房时,可申请住房公积金政策性贷款;对外来务工人员,合同期满离开本市的,可全额提取本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