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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综合新闻
部分医学检验、检查结果可互认

2006-06-28 00:00:00    作者:刘学军    来源:今日高邮

为有效利用卫生资源,避免不必要的重复检查,市卫生局以“减负、安全、规范、沟通”为原则,于近日制定出台了《医疗机构间医学检验、检查结果互认工作实施意见》。从本月起,检验检查结果互认将在我市38所医疗机构之间正式实施。
据悉,医疗机构间医学检验、检查结果互认工作实施后,我市二级医院之间,一级医院之间,一级医院对二、三级医院的四大类医学检验、医学影像实行检查结果原则上互认。二级医院对一级医院的检验、检查结果的认可,由二级医院的临床医师判定。如一级医院的检验、检查结果符合诊断资料的质量要求,二级医院也可以认可,不再复查。
此外,为充分保障医疗安全,以下六种情形不列入互认范围或不受互认限制:因病情变化,已有的检验、检查结果难以提供参考价值(如与疾病诊断不符合等);检验、检查结果在疾病发展过程中变化幅度较大;检验、检查项目意义重大(如手术等重大医疗措施前);检验、检查结果与病情明显不符;急诊、急救等抢救生命的紧急状态下;患者或其亲属要求做进一步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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