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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将减免税

2006-09-22 00:00:00    作者:今日高邮    来源:今日高邮

一、哪些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后将享受何种税收优惠政策?
答:为了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精神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规定,经省政府同意,我市将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按实际招用人数,在相应期限内以每人每年4800元的标准,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的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对2005年底前核准减免税但未到期的企业,在剩余期限内仍按原方式继续享受减免税政策。
劳务派遣企业招用失业人员和被征地农民从事保洁、保安、保绿、家政等服务性行业就业的,凭与被招用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派往单位的用工证明和招用人员的《再就业优惠证》或《就业登记证》,享受与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一样的税收优惠扶持政策。
二、对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企业的认定要经过哪些程序?
答: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的认定工作由劳动保障部门负责。企业的认定程序是:第一、企业在新增岗位中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向我市劳动保障部门递交认定申请。第二、企业递交申请时需向劳动保障部门报送下列材料:1、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持有的《再就业优惠证》;2、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3、职工花名册(企业盖章);4、企业与新招用持有《再就业优惠证》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劳动合同鉴证花名册;5、企业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记录;6、《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本年度在企业预定(实际)工作时间表》;7、劳动保障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其中,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还要提交《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证书》。
三、劳动保障部门对企业报送的材料重点审核哪些内容?
答:劳动保障部门重点核查下列材料:1、核查当期新招用的人员是否符合“国有企业下岗失业、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国有企业所办集体企业(厂办大集体)下岗、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1年以上的城镇其他登记失业并经劳动保障部门核发再就业优惠证的人员”的标准;2、《再就业优惠证》是否已加盖税务部门戳记,已加盖税务部门戳记的新招用的人员不再另享受税收优惠政策;3、核查企业是否与下岗失业人员签订了1年以上期限的劳动合同;4、企业为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记录;5、《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本年度在企业预定(实际)工作时间表》和企业上年职工总数是否真实,企业是否用当年比上年新增岗位(职工总数增加部分)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对总数未增加而享受优惠人数增加的情况,应认真核实。经劳动保障部门核查属实后,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核发《企业实体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并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本年度在企业预定(实际)工作时间表》加盖认定戳记,作为认定证明的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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