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也减免税费
2006-10-13 00:00:00 作者:资料 来源:今日高邮
一、下岗失业人员持《再就业优惠证》从事个体经营都可以减免税费吗?
答:不是。持《再就业优惠证》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领取税务登记证后,才可以向市地方税务机关申请减免税。但是,如果从事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的不在申请减免税费的范围。
二、申请减免税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答:申请减免税时,可持下列材料向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请:1、减免税申请;2、《再就业优惠证》;3、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三、税务机关将减免哪些税种和税款?
答:主管地方税务机关预核定后,向纳税人出具预核定通知书,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扣减个体工商户每月的税款,依次扣减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如当年期限税款扣减后不足减免税限额的,可抵退个体工商户在核定减免当年期限内已缴纳的税款。
纳税人的实际经营期不足一年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以实际月份换算成其减免税限额。个体工商户应当于次年1月10日前持相关材料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正式减免税手续。对2005年12月31日之前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享受再就业税收政策的个体经营者,减免税期限未满的,在其剩余的减免税期限内,自2006年1月1日起按上述规定的减免税办法执行。
四、国家对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和高校毕业生在行政事业性收费上有哪些优惠政策?
答:国家规定,自2006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对从事除国家限制的行业(详见上述第一条)外,凡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可免交有关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免交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20005年底前核准免交收费但未到期的人员,剩余期限内按此政策执行;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且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日期在其毕业后两年内的,自其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免交有关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收费。免交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包括:1、工商部门收取的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包括开业登记、变更登记、补换营业执照及营业执照副本)、个体工商户管理费、集贸市场管理费、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2、税务部门收取的税务登记证工本费;3、卫生部门收取的行政执法卫生监测费、卫生质量检验费、预防性体检费(从业人员健康体检费)、卫生许可证工本费、预防接种劳务费;4、民政部门收取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费(含证书费);5、劳动保障部门收取的劳动合同鉴证费、职业资格证书工本费;6、人事部门和劳动保障部门收取的保存人事关系及档案收费;7、公安部门收取的特种行业许可证工本费;8、国务院以及财政部、国家发改委批准设立的涉及个体经营的其他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收费项目。9、省政府及省财政、价格部门批准设立的收费项目:卫生部门收取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审查费、公共场所卫生审查费、现场调查费;公安部门收取的暂住证工本费(含纸质暂住证、非接触式IC卡暂住证[4KCPU]、二维条形码暂住证)、治安联防费(指按人数收取的治安联防费);经贸部门收取的《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工本费;省教育部门向高校毕业生收取的档案委托保管费、档案传递手续费;以及涉及个体经营的其他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收费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