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究办法》“电击”第一人
2006-12-28 00:00:00 作者:尤优 来源:今日高邮
日前,市优化办对照《高邮市影响投资环境十种行为追究办法》作出决定,对一名执法人员擅自向某企业收取1万元保证金的行为进行责任追究,给予扣发年终一次性奖金的经济处罚。
2005年9月1日,某部门执法人员到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进行工程验收,发现该工程有关设施未按规定落实到位,要求该公司进行整改。9月30日,该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一些问题仍未得到及时整改,同时怀疑该公司办证面积与实际建筑面积不符,少缴了建设规费,影响了本单位的收费。在未与有关牵头部门进行沟通对接,事先也未向本局分管领导进行报告的情况下,擅自要求该公司缴纳保证金1万元,作为冲减面积不足的费用和限期整改的条件。直至调查时,在调查人的要求下当事人单位才将1万元保证金于2006年12月1日上午退还给该公司。
根据《高邮市影响投资环境十种行为追究办法》的规定,该同志的行为属“十种行为”中的第四种,即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对此,市优化办决定对该同志的乱作为行为进行责任追究,扣发当事人年终一次性奖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