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也有“病历”了
2007-01-11 00:00:00 作者:卢德明 袁慧 来源:今日高邮
记者从市运输管理处了解到,继去年4月1日《江苏省机动车维修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维修条例》)出台实施并取得初步成效后,江苏省交通厅于近日又出台了《机动车维修记录》、《江苏省机动车维修合同》、《江苏省机动车维修费用结算清单》三项针对机动车维修的制度,要求全省各机动车维修企业都要给维修车辆出具“病历”,以建立完善的汽车维修档案制度。我市已于今年1月1日开始正式实施三项制度。
市运输管理处有关负责人介绍,《机动车维修记录》既是机动车的“健康档案”,又是机动车的“病历”,它不仅有助于加强对机动车维修过程的监督,更有助于解决信息不对称的问题,维护车主的合法权益。《江苏省机动车维修合同》则是在《维修条例》原有规定的基础上依法订立的机动车维修合同。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在维修过程中,确需增加维修项目、扩大维修范围的,应当事先征得托修人同意并依照前款规定订立维修补充合同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了合同内的相关条款。《江苏省机动车维修费用结算清单》则是要求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在结算时,如实出具每一个作业项目的工时和费用明细,以及所使用配件和材料的厂牌规格、数量、价格,让托修人了解消费真相的一种制度。
据了解,市运输管理处将通过明察与暗访相结合、日常监督和专项稽查相结合的办法,狠抓三项制度的落实,对不遵守三项制度的,将按照《维修条例》和交通部7号令的规定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