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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综合新闻
使用化妆品过敏消费者获赔1280元

2007-03-16 00:00:00    作者:汤兰英 晓寒    来源:今日高邮

近日,高邮消协调处一起化妆品消费纠纷,消费者王女士使用花8元钱买的一袋化妆品过敏,商家赔偿治疗费、误工费等1280元。
今年1月24日  王女士在我市某超市购买汕头市某公司生产的傲雪牌保湿润肤霜一瓶,价格8元。使用后面部、手背等部位出现大面积红斑,尤其面部较为严重。王女士三次到市中医院治疗,共用去医疗费162元。此外,原在某服装店做营业员的她多日无法“抛头露面”站店,造成了一定的误工损失。为此,王女士找经销商交涉,要求给予赔偿。经销商提出该产品对其他消费者并未造成伤害,产品质量不存在问题,只同意退款,不同意赔偿。
王女士无奈之下,遂来高邮消协投诉。经消协悉心调解,双方终于达成一致:由经销商承担购货款、医疗费、误工损失费等计480元,并一次性补偿其它各项费用800元,合计12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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