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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高邮市城市总体规划修编的决议

2007-04-05 00:00:00    作者:文件    来源:今日高邮

高邮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高邮市城市总体规划修编的决议


(2007年3月31日高邮市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高邮市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听取了市建设局局长夏正山受市政府委托所作的关于高邮市城市总体规划修编情况的汇报,审查了修编后的《高邮市城市总体规划》(2005―2020年)。
会议认为,城市规划是一项全局性、综合性、战略性很强的工作,涉及政治、经济和社会事业等各个领域。1992年编制、1999年修编的《高邮市城市总体规划》,对于指导和加强城市建设管理,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工业化、城市化进程的日益加快,原规划已经不适应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要求。2004年7月以来,市政府及主管部门对原城市总体规划组织了修编,修编后的城市总体规划基本上是科学、合理、可行的,会议经审查决定予以原则通过。鉴于规划修编是一个逐步完善提高的过程,为此,会议要求:
一、进一步完善修编方案。要认真吸取过去规划修编中的经验教训,吸收本次常委会提出的合理建议,着眼长远,高起点、高标准,进一步对规划进行论证完善,对城市性质、规模、特色、发展方向等进行准确定位,增强规划的前瞻性和可操作性。
二、在城市总体规划修编完善审批过程中,要注意现规划与原规划的衔接,同时,要抓紧组织力量,迅速编制、完善各项专业规划和详细规划,分期组织实施。
三、市城市总体规划方案经扬州市政府报省政府批准后,要广泛宣传,增强市民的规划意识,提高各级组织和广大干部群众执行规划的自觉性,加强监督,保证规划的有效实施。
四、要把规划管理工作纳入法制化轨道。凡规划区内的各项土地利用和建设工程选址布局,必须服从城市总体规划,切实加强规划实施管理,对任何违反规划的用地和建设必须依法查处,追究责任,以维护规划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五、经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今后如确因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进行调整的,涉及城市性质、规模、发展方向和总体布局等重大变更,须经市人大常委会审查同意后报原批准机关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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