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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综合新闻
三类人员可成为渎职侵权犯罪的主体

2007-05-22 00:00:00    作者:沈其富    来源:今日高邮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解释,以下三类人员,即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可以成为渎职侵权的犯罪主体。这三类人员在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时,有渎职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关于渎职罪的规定可被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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