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集中居住区住房不得随意定价
2007-09-21 00:00:00 作者:新时 玉梅 来源:今日高邮
记者18日从市物价局获悉,在我市各乡镇农村、集镇实行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建设,分散购买(简称统建分购)的农民集中居住区的住房实行政府指导价,任何组织和单位不得自行制定价格向农民出售。
根据《江苏省政府定价目录》的有关规定,市物价局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各乡镇统建分购房销售价格的审批,并对农民集中居住统建分购住房实行收费优惠政策。具体为,对农民集中居住统建分购住房建设涉及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免收市政设施配套费;其它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半收取;向农民集中居住区提供经营服务性收费的,应坚持农民自愿原则;物业服务收费应在多数农民自愿的前提下,在其可承受范围内制定指导性收费标准;任何单位不得在农民建房时强制或变相强制农民接受咨询、设计等服务并收取费用;房产、土地等部门不得在农民建房过程中收取测绘、勘丈费。
据了解,统建分购房实行楼位、朝向和楼层差价,上下浮动代数和为零。具体幅度由各开发建设单位在市物价局批准范围内自行决定,在统建分购房销售前测算到每一户房价中,报市物价局备案,并在销售场所公示上墙,接受社会监督和买户选择,经公布的一户一价,为最高房价(总价),不得擅自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