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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综合新闻
房产登记委托今后须公证

2007-11-09 00:00:00    作者:玮玮    来源:今日高邮

 近日,记者从相关部门获悉,扬州市房屋交易和权属管理处已向我市各房产中介服务公司发出通知,要求从本月开始,所有房产登记的委托必须经过公证。

 近年来,我市房产中介服务给居民提供了便利,为房地产市场的活跃和繁荣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房产中介市场不规范问题也较为突出,在由房产中介服务人员代理的房屋权属登记中,提供虚假的委托书、身份证等证件,骗取房屋权属登记以及谋取买进卖出差价的情况屡有发生,严重损害了房地产转让双方的利益。为此,《通知》中作出规定:房屋权属登记一般应由权利人(申请人)现场申请办理;特殊情况,权利人(申请人)不能亲自到达现场申请办理的,可以实行委托办理,委托手续一律由公证机关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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