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12-06 00:00:00 作者:玮玮 来源:今日高邮
记者昨日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获悉,我省出台新政规定灵活就业人员可在户籍地参保,也可在就业地参保。
近日,我省出台的《江苏省灵活就业人员省内跨地区流动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实施办法》规定,我省户籍的灵活就业人员首次参保,由本人选择在灵活就业地或户籍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参保登记,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市劳动保障局相关负责人解释道,这就是说,灵活就业人员既可以在流入地参保也可以在户籍所在地参保。《实施办法》还规定,省内流动,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及以上或返回户籍所在地的,流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及时为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接续手续。该负责人表示,这一新规的出台,更畅通了参保和转移接续的渠道,有利于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减轻了异地自谋职业或灵活就业人员的经济负担。
另据了解,此次新政还对农民工的养老关系进行了规定。《实施办法》规定,参保农民工在江苏省内流动,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及以上或返回户籍所在地的,有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及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不再采取一次性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办法。农民工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仍在原用人单位所在地灵活就业的,可由本人选择在当地按灵活就业人员的方式继续参保或将基本养老关系转移回户籍所在地参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