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01-09 00:00:00 作者:玮玮 来源:今日高邮
记者近日从市物价局获悉,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老年人优待和服务工作的通知》,我市将对养老机构水电气价格按民用价格执行。
据了解,通知规定,今后我市除为老年人提供膳食宿服务的养老服务机构使用水、电、燃气价格一律按居民收费标准执行外,还将对社会投资建立的养老服务机构在土地供给价格、税收和规费、电话、电视安装等方面也给予优惠。市物价局相关负责人表示,除法律法规和中央、省两级规定的收费项目外,我市任何部门和单位均不得擅自立名目,向本地各类养老机构强制收取额外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