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01-11 00:00:00 作者:粉琴 慧梅 来源:今日高邮
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正式生效。该法律突出向劳动者倾斜,在社会上引起广泛关注。日前记者专门走访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高健,请他结合高邮实际对《劳动合同法》的亮点进行解读。
亮点一,劳动用工必须签订书面合同
《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关系建立时间就是用工之日起,无论有无签订书面合同,用人单位都要履行法律规定用人单位的义务。
过去我市企业不与劳动者签合同,劳动监察部门发现一人罚款50元,一个1000人的大厂不与职工签劳动合同只罚5万元,说不定个别领导打个招呼,只罚个万把块钱,违法成本太低。而新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未在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在自用工之日起一年内订立了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在此期间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同样以一个1000人的工厂为例,若一名职工月薪1000元,一年后,企业主要多支付1000元/月*12月*1000人=1200万元。不签合同代价巨大,这样的违法成本是任何企业主都迈不过去的坎。
亮点二,“霸王合同”一去不复返
《劳动合同法》对于企业规章制度的制订,以前企业说了算的时代已经过去。目前我市劳动合同统一使用省定格式合同,企业主对“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进行制定、修改,必须充分听取职工的意见,进行沟通,协商确定。
亮点三,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过去我们劳动合同的短期化现象相当严重,许多合同是一年一签,甚至半年一签,职工跳槽盛行。这次《劳动合同法》扩大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适用情形,例如第十四条规定,以下三种情况都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且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合同对企业主提出了更高要求,也利于劳动关系的稳定。
亮点四,经济补偿金
过去经济补偿金制度只规定企业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而终止的情况下不需要支付,从某种程度上鼓励了企业与劳动者签订短期劳动合同,不利于对劳动者的保护。《劳动合同法》对经济补偿金的适用范围扩大到以下情形:劳动者因用人单位原因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提出动议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非过失性解除的;经济性裁员的;劳动合同因期限届满而终止的;劳动合同因用人单位主体资格丧失而终止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在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标准上,《劳动合同法》相比劳动法也作了进一步的规定:一是劳动者工作不满六个月的,按半个月的工资标准支付经济补偿金;二是劳动者每工作一年按一个月的工资标准支付经济补偿金,没有最高年限的限制;三是对高收入者的经济补偿金作了限制。
亮点五,试用期
以往一些用人单位滥用试用期,如试用期过长、过分压低劳动者在试用期内的工资、在试用期内随意解除劳动合同等。《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从而防止企业任意规定“试用期”,对劳动者一试再试。
法律同时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重申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防止试用期成为“白用期”。
亮点六,禁止担保抵押
过去一些企业对应聘员工收取押金押物,如服装费、卡片费、档案保管费,扣押身份证、学历证等。《劳动合同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等”。
亮点七,企业革新可减员
《劳动合同法》让职工拥有稳定感,在解雇员工的程序、条件方面做了许多严格规定,但它并非保护懒汉,保护落后,“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可裁减部分人员。这一规定表明国家鼓励技术创新、产业升级,坚持又好又快发展的导向。
亮点八,违法用工成本加大
《劳动合同法》对一直规范用工的企业影响不大,对违法用工的企业则大大增加了其成本。如规定用人单位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或者不依法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要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不按法律规定支付劳动报酬、加班工资或经济补偿金,要按50%以上100%以下加付赔偿金。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要按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