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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新计发办法6月起实施

2008-05-30 00:00:00    作者:家勤 兆民 晓莉    来源:今日高邮

近日,记者从市劳动保障局获悉,新的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将从6月起在我市实施。

据悉,去年9月,省政府出台了《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对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和养老金计发办法等做出了一系列新的规定,重点是充分体现“多缴费、缴费长、多得养老金”的政策,提高参保人员的参保、缴费积极性。为保证新老制度的平稳衔接,省劳动保障厅制定了《〈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实施意见》、《关于贯彻〈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具体政策是:2006年7月1日至2007年6月30日退休的,按新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高于老办法计算数额超过80元或生活费高于老办法超过55元限额的,超出限额的部分只发给10%;2007年7月1日至2008年6月30日退休的,新办法计算数额高于老办法计算数额超过150元限额或生活费高于老办法计算数额超过110元限额的,超出限额的部分只发给30%;2008年7月1日至2009年6月30日退休的,新办法计算数额高于老办法计算数额超过一定限额的,超出限额的部分只发给50%;2009年7月1日至2010年6月30日退休的,新办法计算数额高于老办法计算数额超过一定限额的,超出限额的部分只发给70%;2010年7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退休的,新办法计算数额高于老办法计算数额超过一定限额的,超出限额的部分只发给90%;2011年7月1日以后退休的,不再用原办法对比计算,完全按照新办法计算并发给养老金。2008年7月1日以后退休、退职不计入封顶限额的具体数额,由省劳动保障厅根据今后的实际情况另行公布。

从今年6月1日起,我市对新办理退休手续的企业退休人员,将按照上述规定的计发办法计算其养老保险金待遇。对于2006年7月1日至今年5月31日已办理退休手续的企业退休人员,将在今年7月底前完成新老计发办法的对比,按新办法计算的养老金如低于老办法的仍按老办法执行,对按新办法计算比老办法高的,其高出的养老金部分将按规定予以补发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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