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07-18 00:00:00 作者:夏永梅 晓莉 来源:今日高邮
日前,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印发《关于发布2008年度社会保险有关基数的通知》,对我市今年度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基数进行了调整。
通知规定,2008年7月1日至2009年6月30日期间,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按下列标准执行:我市各类用人单位以本单位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各类用人单位实际人均工资低于我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20717元60%的,各类用人单位养老保险月缴费基数暂按不低于我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1036元)确定。单位职工个人缴费基数的上、下限分别按去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27374元)的60%和300%确定,即分别为1369元/月和6843元/月。我市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按不低于全省2007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确定(1369元/月),缴费比例仍为20%。2008年7月1日至2009年6月30日期间,工伤、生育、失业保险缴费基数按养老保险基数执行,相关社会保险待遇标准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