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07-29 00:00:00 作者:文霞 宝芳 晓莉 来源:今日高邮
日前,市劳动争议仲裁部门立案处理一例劳动纠纷:某单位职工申诉被用人单位无理辞退,要求该单位支付双倍赔偿金。该单位负责人则称,该职工在岗期间,经常迟到早退,不遵守单位规章制度,解除与其的劳动关系是合理的,所以无需支付任何赔偿。 市劳动争议仲裁部门经过调查了解到,该名职工确实是因没有遵守单位的规章制度被单位解聘,属于违纪解除。
据了解,自今年5月1日《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正式实施后,提请劳动争议仲裁申诉无需缴纳任何费用,职工只要对老板不满意,便可申请劳动仲裁。市劳动争议仲裁科5月和6月共受理案件17件,比去年同期上涨82%。
在采访中,市劳动保障部门有关负责人说,《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出台本意是为了维护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的权益,实现两者“双赢”的局面,并没有刻意偏向于某一方。上述案例中的当事人认为有了法律法规撑腰,自己就可以不遵守单位的工作制度,上下班迟到、早退,这种想法是错误的,所以当事人所在单位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书面告知劳动者理由的做法是合理的,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赔偿金。值得注意的是,对因违纪问题解除劳动关系的案例,用人单位必须在建立健全规章制度的基础上,做到有章可循,提供切实的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