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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车脱保,该由谁担责?

2008-07-31 00:00:00    作者:于素权    来源:今日高邮

出租车在脱保期间出了交通事故,应该由谁承担赔偿的责任?近日,市法院审理的一起交通肇事案件给出了答案。

2004年3月29日,张某与某出租车公司签订了一份承包营运出租经营合同,约定:出租车公司将牌号为苏KK83XX的客运出租车承包给张某经营,双方每三年续签一次合同,营运车辆实行强制保险,由出租公司代办投保和续保手续(车险含车辆损失费、第三者责任险、车上责任险),全年保险费一次性缴清,出租公司实行代收代缴。

2005年3月13日,张某与王某又签订了一份合同,约定:张某将该出租车的晚上7时至次日早上7时的经营权转包给王某,王某每天缴张某租金40元。

2006年2月27日,王某驾驶苏KK83XX出租车由西向东行至邮汉线13.4KM处,与相对方向骑电动自行车的苏某发生碰撞,致苏某受伤、电动自行车损坏,出租车也受损。市公安局交巡警大队于2006年4月2日作出责任认定,认定王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苏某无责任。

2006年7月24日,受害人苏某向市法院起诉,要求王某、出租公司、张某赔偿各种损失费计27134.30元。市法院经审理判令:汽车出租公司赔偿8780元、王某赔偿18354.30元扣除其已支付的16292.60元实际赔偿2061.70元,汽车出租公司、张某对此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王某为修理出租车花费了940元。后来,王某向两被告催要不成,遂诉至市法院,要求两被告返还其已向苏某支付的赔偿款16292.60元的85%,即13848.71元及出租车维修费940元,合计14788.71元。

市法院审理时查明,2004年12月29日,汽车出租公司与某保险公司签订了一份保险合同,约定:保险金为第三者综合损害责任险50万元、驾驶人伤亡责任险1万元、乘客伤亡责任险4万元,合计55万元;保险期限自2005年2月18日零时起至2006年2月17日二十四时止。2006年3月1日,张某与另一家保险公司签订了保险合同,约定:保险金额为营业性车辆保险车辆损失险7.5万元、车上责任险(车上人员)25万元、第三者责任险(人财兼有)50万元 ,合计82.5万元;保险期限自2006年3月2日零时起至2007年3月1日二十四时止。2006年2月18日零时至3月1日24时期间,出租公司未给苏KK83XX出租车进行保险,该车属于脱保状态。

高邮法院审理后认为,出租公司是苏KK83XX出租车的所有人,根据其与张某签订的合同,其应当承担为该车投保的义务;虽然合同也规定了由驾驶人对其发生的交通事故承担责任,但应理解为:这种责任是对超过保险金额部分赔偿的补充。机动车要进行保险是一个常识,尤其是出租公司作为一个专业性的出租车公司,应当预见到机动车脱保所面临的风险和可能产生的结果,而该公司由于疏忽大意没有意识到这个问题。所以,对王某要求出租公司在保险金额范围内承担因交通事故产生的赔偿的主张应予以支持。张某虽然未在保险期限届满前向出租公司缴纳保险费,高邮法院的民事判决书已认定该公司为实际车主,并且合同约定的保险义务是出租公司,张某即使不按约缴纳保险费,出租公司也应该先行向保险公司续保后,再向张某追缴,所以,张某不应承担本案的赔偿责任。

据此高邮法院作出判决:出租公司赔偿王某14788.7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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