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06-01 00:00:00 作者:吴同祥 任仁 来源:今日高邮
日前,经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于2008年11月27日故意杀人的罪犯张寿华死刑。
张寿华,男,1972年出生,高邮镇人。他于去年11月27日到高邮镇沿河路某号,为债务问题与顾某(女,40岁)发生争执。张寿华用菜刀的刀柄连续猛击顾某头部,又对其颈部割了数刀,致顾某急性大出血合并颅脑损伤而死亡。原告还向被告人张寿华提出附带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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