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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调整

2009-08-24 00:00:00    作者:周道龙 晓莉    来源:今日高邮

近日,记者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了解到,自今年下半年起,我市调整了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各类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标准。

据了解,参保人员和退休人员(含退职及领取定期生活费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丧葬费、直系亲属一次性抚恤费标准从原来的8400元提高至10400元;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或定期救济费标准和计发基数从原来的1300元调整为1550元,供养一个直系亲属的遗属供养标准调高到310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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