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09-03 00:00:00 作者:刘通 丽萍 晓莉 来源:今日高邮
近日,记者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获悉,根据2008年省、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标准,结合我市实际并报市政府同意,调整2009年度社会保险申报缴费基数。
据了解,2009年7月1日至2010年6月30日间,我市各类用人单位参保职工个人(不含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月缴费基数下限按不低于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1583元)确定;上限按不高于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300%(7917元)确定。各用人单位以本单位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实际人均工资低于我市2007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20717元60%的,养老保险月缴费基数暂按不低于我市2007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1036元)确定。
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月缴费基数,按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1583元)确定;失业保险缴费基数按养老保险基数执行。上述调整自2009年起7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