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02-08 00:00:00 作者:吴同祥 任仁 来源:今日高邮
2月5日,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未满18周岁赵某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3年,赔偿人民币51.1814万元。
赵某出生于1993年11月,汤庄人,初中文化。他于2009年8月19日19时许携带水果刀行窃,赵某行窃被发现后,他用水果刀猛刺受害人,致受害人失血性休克死亡。
赵某窃得受害人手机及90元现金后,骑受害人电动车逃离现场。8月20日晚,赵某在其父的陪同下到公安机关投案。
在案件审判过程前,市法院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副主任芮和靖等受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对案情作了调查了解,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向法庭提交了被告人的情况调查报告。
芮和靖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这件案件的发生令人扼腕痛惜。少年赵某很早就想拥有一部手机。他的父亲担心儿子有了手机会影响学习,准备是年秋季儿子到高邮上学时为他买手机,这个时间与案发仅相差一个星期左右。芮和靖说,如果赵某的父亲多与儿子沟通,悲剧就可以避免了。这个惨痛的教训应该引起为人父、为人母的关注,应多了解子女生活学习情况,相互之间多交流、多沟通。
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赵某故意杀人罪附带民事诉讼裁定:死亡赔偿、抚养人生活费赔偿共计51.1814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