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02-26 00:00:00 作者:林国富 来源:今日高邮
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扬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全省及扬州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我市最低工资标准按三类地区标准执行,每月最低工资由原590元调整为67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原5.0元/小时调整为5.4元/小时。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从2010年2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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