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03-22 00:00:00 作者:越峰 来源:今日高邮
按照民政部、总政治部《通知》要求,从2010年3月1日起,军人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婚姻登记时,在原有手续的基础上需要提交本人的居民身份证。婚姻登记机关填写(打印)结(离)婚证时,在“身份证件号”一栏不再填写(打印)军人身份证件号,而填写(打印)公民身份证号码,从而避免军人在退伍或转业后使用结(离)婚证时所带来的种种不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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