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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乡老复员军人遗属定补优待标准提高

2010-07-20 00:00:00    作者:虞万全 欧阳书兰 杨星    来源:今日高邮

日前从民政部门传来消息,从今年7月1日起,我市提高在乡老复员军人遗属定补优待标准,年净增资240元。

根据《江苏省实施〈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办法》第26条规定,“领取定期定量生活补助的复员军人和1954年10月31日前入伍的残疾军人死亡后,其配偶本人无固定收入的,由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当地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发给生活补助”。截至今年6月底,我市共为1007名符合条件的遗属办理了该定补。然而,由于我市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已由每月300元提高到每月320元,从今年7月1日起,我市也对在乡复员军人遗属定补优待标准进行了提标,年净增资2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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