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11-12 00:00:00 作者:姚静 来源:今日高邮
家住清华园小区的业主甲与瑞和阳光城商铺业主乙由于种种原因,分别拖欠扬州瑞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1600元和近4000元不等的相关物业管理费用。在说服、催缴未果的情况下,3月下旬,扬州瑞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作为原告分别将两户业主告上法庭,要求业主按照规定补足拖欠费用,同时支付相应滞纳金。经法院调解,业主甲已主动付清欠款,原告也放弃了要求业主甲支付滞纳金的诉讼请求。而业主乙因不满原审判决,决定继续上诉。
日前,记者从扬州瑞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获悉,业主乙于9月8日继续上诉至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后,经法院审理及当庭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由业主乙于七日内付给扬州瑞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费人民币4000元。10月4日,业主乙终于将拖欠的4000元物管费缴清,而扬州瑞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也放弃了近千元的滞纳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