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01-05 00:00:00 作者:韩粉琴 来源:今日高邮
备受关注的新《工伤保险条例》从今年元旦起正式实施,新条例的亮点颇多,诸如调整扩大了工伤保险适用范围和工伤认定范围,大幅度提高了工伤待遇水平,实现了一次性因公死亡补助金全国“同命同价”。
为了让广大市民全面准确理解新条例,近日,本报记者专访了江苏政泰律师事务所闵爱革、顾益东律师,请他们就新条例的主要亮点进行了解读。
亮点一 扩大上下班途中工伤认定范围
从维护职工及其家属的利益出发,新条例将上下班途中的机动车和非机动车事故伤害及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都纳入了工伤认定范围。值得注意的是,新条例对事故作了“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限定。
亮点二 提高了工伤赔付标准
原条例规定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至60个月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由于工伤保险基本上是县级统筹,各地平均工资有差距,由此带来工亡补助金的不同。
此次修改将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调整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的20倍,以2009年数据计算,约为34万元。这样,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将消除各地差距,实现全国“同命同价”。
在提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同时,新条例还适当提高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标准: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增加3个月的本人工资,五级至六级伤残职工增加2个月的本人工资,七级至十级伤残职工增加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亮点三 增加了工伤认定简易程序
针对原来的工伤认定、鉴定和争议处理程序复杂、时间过长等问题,新条例简化了工伤处理程序。增加了工伤认定简易程序,规定对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
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明确了再次鉴定和复查鉴定的时限按照初次鉴定的时限执行;取消了行政复议前置程序,规定发生工伤争议的,有关单位或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依法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亮点四 减轻了用人单位的赔付负担
为了进一步发挥工伤保险基金的作用,减轻用人单位的负担,新条例作了两处修改,将原来由用人单位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中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住院伙食补助费和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这三项费用的调整,减轻了用人单位在工伤赔付上的负担,在一定程度可以鼓励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