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01-19 00:00:00 作者:宁国阳 晓莉 来源:今日高邮
本报讯 近日,记者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我市将提高市区工伤保险待遇。
此次待遇调整的对象为:市区2010年6月30日(含30日,下同)前,因工致残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一级至四级的人员; 2010年6月30日前,因工致残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五级至六级,企业难以安排工作,已办理脱离工作岗位手续,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的在职人员;2010年6月30日前,因工死亡职工符合供养条件的供养亲属。
据了解,此次主要从三个方面调整了工伤保险待遇。一是伤残津贴。伤残等级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的工伤人员在原享受伤残津贴标准基础上,一级每月增加111.2元,二级每月增加100元,三级每月增加92.9元,四级每月增加89.6元。二是护理费。工伤护理等级被评定为完全护理依赖的,在原护理费标准的基础上每月增加66.2元;工伤护理等级被评定为大部分护理依赖的,在原护理费标准的基础上每月增加59.2元;工伤护理等级被评定为部分护理依赖的,在原护理费标准的基础上每月增加52.5元。三是供养亲属抚恤金。工亡职工配偶的抚恤金在原基础上每月增加44.2元;工亡职工其他供养亲属的抚恤金在原基础上每月增加31.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