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01-25 00:00:00 作者:佚名 来源:今日高邮
为严格制止本市城市征地拆迁区域违法建设问题,保障征地拆迁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特通告如下:
第一条 被拆迁房屋以被拆迁人所持有的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权属证书或合法建房手续所记载的合法建筑面积为计算依据。
第二条 确因历史原因造成被拆迁人无权属证书或合法建房手续,但是被拆迁人长期实际居住,且为家庭唯一住房的,经所在村(社区)证明、乡镇政府(园区管委会)审核,由市国土、城建(规划)、房管、城管等部门共同依法确认拆迁补偿面积。
经确认的主房屋面积与持证面积之和小于或等于230 的,按实确认补偿安置面积。经确认的面积大于230 的,按照230 确认补偿安置面积;超过230 的部分,按照房屋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给予补偿。
第三条 被拆迁人确因生活生产需要在宅基地范围内形成且长期实际使用的各类附属用房,可以每户最高不超过25 按实确认补偿面积,按照房屋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给予补偿。超出25 的部分,一律不予补偿。
第四条 无违法建设和突击装修行为的“双无”拆迁户,在规定的第一奖励期限内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除获得规定的拆迁补偿外,另可获得10 拆迁区域评估基准价的一次性经济奖励。
第五条 市城建(规划)、城管、国土、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和乡镇(园区)依法加强日常巡查监管,及时发现、有效制止违法建设。对在限期内未自行拆除的各类违法建设,一律依法予以拆除。
对经确认的各类违法建设在征地拆迁时一律不予补偿安置。
第六条 对党员干部、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工作人员实施违法建设行为,或在拆迁补偿安置过程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以及失职、渎职的,由市有关部门、司法机关依纪依法严肃追究责任。
第七条 本通告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二 一 年十二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