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01-28 00:00:00 作者:林国富 晓莉 来源:今日高邮
本报讯 记者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资科获悉,我市将调整最低工资,月增130元。
根据上级通知,我市最低工资将按三类地区标准执行,由原670元/月调整为800元/月,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原5.4元/小时调整为6.5元/小时,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从2011年2月1日起执行。最低工资标准不包括下列内容:加班加点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在剔除上述项目和个人按下限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后,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月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