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05-04 00:00:00 作者:王道 来源:今日高邮
5月1日,新修订的《江苏省消防条例》正式实施。当日上午8时许,市消防大队的官兵们在净土寺塔广场设立服务台,向过往市民发放资料,宣传新《条例》。采访中记者了解到,修订后的《条例》细化了《消防法》规定较为原则的内容,并针对我省消防工作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作出了不少新规定。
修订后的《条例》有八大新变化
修订后的《条例》共7章69条,“新”内容主要表现在八个方面:强化了政府及有关部门对消防工作的组织领导;完善单位和场所消防安全管理措施;加强消防监督管理要求;加强多种形式消防组织建设;推进消防工作的社会化;加强应急救援工作;加强消防宣传教育和培训;加大对危害公共消防安全行为的查处力度。
租客履行消防安全责任 房东要监督
出租房发生火灾,往往会出现赔偿责任不清的情况。如何认定责任,是房东还是业主负责?
针对这类现象,新《条例》明确了建筑物出租人和承租人的消防安全责任:“建筑物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明确双方的消防安全责任。承租人应当在其使用范围内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出租人应当对承租人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
保修期满后,业主也要承担消防维护费用
平日里,我们生活的小区以及其他共用建筑消防设施保修期内的维修等费用,该由谁来承担呢?
新《条例》也对此作出明确规定:“住宅区和其他共用建筑消防设施保修期内的维修等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可以纳入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开支范围;没有专项维修资金或者专项维修资金不足的,消防设施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由业主按照约定承担,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按照各自专有部分建筑面积所占比例承担。”
高层建筑要配备自救器材 不关常闭式防火门要挨罚
记者发现,新《条例》突出了高层、地下、人员密集以及易燃易爆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要求:“高层建筑、地下工程和人员密集场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配备自救器材和辅助逃生设施。生产、经营、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应当根据需要配备专用灭火器材、储备专用灭火剂并保持完好有效。”
同时,新《条例》要求,人员密集场所应当设置消防安全标识。人员密集场所的疏散通道、楼梯间及前室的门,属常闭式防火门的应当保持常闭;设置保持开启状态防火门的,应当保证火灾时能自动启动。人员密集场所未按规定设置消防安全标识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人员密集场所的疏散通道、楼梯间及前室的门,未按规定保持常闭,或者不能保证在火灾时自动关闭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