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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卡实名制“有名无实”

2011-07-05 00:00:00    作者:周洁 殷朝刚    来源:今日高邮

6月1日国家七部委联合发文规定:从今年6月1日起,商业预付卡购卡1万元以上(含1万元)须实名登记;单位购卡5000元以上,须转账支付;不记名预付卡,面额限1000元;预付卡有效期不得少于3年……商业预付卡实名制实施1个多月了,实名制的执行效果如何?市民、商家有何反应?日前,记者在城区部分商店超市进行了暗访。

购物卡掏钱就能买

记者在某大型超市团购服务中心发现,该超市办卡业务十分繁忙。记者以购卡人的身份要求办理20张500元面额的购物卡。这位工作人员什么要求也没提,只是说一句:“办吧。”记者试探性地问她:“现在不是购卡实名制了吗?我要不要登记?”这位工作人员略作思索后表示,登不登记都可以,自愿。

随后,记者又来到城区另一家超市,工作人员依然给出同样的答复,这位工作人员对记者说:“买购物卡和买商品一样,愿买愿卖,我们又不好强迫人家拿出身份证进行登记。”记者自称要为公司办理5万元的购物卡,问能不能刷卡,看到一笔大生意上门,这位工作人员显得更加热情,连忙表示,现金、刷卡、转账、支票都可以。“要是给单位买,刷自己的卡行吗?”记者问。“可以,单位或者个人的都可以,信用卡也行。”该工作人员回答。而根据规定,单位一次性购卡金额达5000元(含)以上或个人一次性购卡金额达5万元(含)以上的,必须通过银行转账方式购买,不得使用现金。显然,这家超市在“不得使用现金”的规定之下自主允许了刷卡支付方式。这时,一位年轻女性购卡者一口气购买了15张千元面值的购物卡。她递给工作人员一张借记卡,但因为卡上余额只有7000多元,最后掏出8000元现金直接支付了不足部分,并以“办公用品”开具了等额发票。而按照规定是不得使用现金的。当记者亮出身份询问为何没有按照规定执行时,这位工作人员一脸不高兴地反问道:“有几家超市是按规定执行的?现在超市竞争激烈,发卡量越大业务量就越大,强迫顾客登记很可能就把客源推给其他超市了。”

记者连续走访了4家超市发现,基本上没有超市明确要求购卡人进行实名登记的。同时记者还发现,超市售出的购物卡的背面,清晰注明:本卡不记名、不挂失、遗失不补等字样。

商家“见招拆招”有令难行

新规定实施一个多月了,为何有令不行、“有名无实”?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最重要的还在于只有规定没有处罚。新规定要求建立商业预付卡购卡实名登记制度,却没有规定不执行将受到何种处罚,缺乏制约。商家在执行过程中自然就“随意”起来。在某超市,一位负责人告诉记者,超市不想流失顾客,同时,大批量购买购物卡的单位和个人,一般都用于福利或工作联络,没有谁愿意实名登记。再说,送上门的生意你不做有人做。这位超市负责人还向记者透露,目前许多超市有二到三成的销售额就靠购物卡销售。

一位从事金融工作的人士告诉记者,商家出售购物卡,相当于取得了一笔较大的无息贷款,售出的购物卡一般都要留在持卡人手中一段时间,而商家却已拥有了大量的现金流,如果把购物卡金额作为活期存款计算利息,每年能给发卡商带来数十万乃至上百万元的利息,利益难舍,加之有规定无处罚,商家自然对新规定无动无衷。

记者在采访中也得知,单位或个人十分青睐购物卡,最主要的原因是,如今市民在工作联络、酬谢客户、结交朋友等方面,都以送购物卡为“时尚”。有这一潜在的市场,商家自然也不会放过,有的甚至还组成“购物卡营销团队”进行营销,找关系、托熟人介绍购物卡业务。

记者在采访中还发现这样一种现象:高邮城区许多礼品回收店也“与进俱进”,做起了回收购物卡的生意。记者走进一家礼品回收店,自称有1000元的购物卡要出手。老板很直接地说,9折回收。记者问他这种生意多吗?老板开始警觉起来,笑着说,不多!记者以回收折扣太低,借故走开。但记者从另一家礼品回收店了解到,有许多持卡人并不去商场超市消费,而是把购物卡直接卖给回收店获取现金,回收折扣一般在8.5至9折左右,回收店老板再将回收的购物卡通过自己的关系户,以9.5折出售,1000元的购物卡可赚取50至60元的“利润”。据了解,目前有专门从事收购购物卡的“卡贩子”,生意还不错。

国家七部委出台的购物卡“实名制”新规,在实际操作中遇到了有名无实的尴尬,究其根源很多,如何真正做到令行禁止,这需要商家和有关监管部门共同努力。据有关资料显示,我省2010年地方法院在审理相关受贿案时,有不少案件就涉及购物卡,“收卡受贿”再次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有关人士认为,购物卡牵涉到商家和办卡人的双重利益,现行政策仅登记是不够的,监管部门也需要明确责任,加大对商场和超市的执法检查力度,确保严格按照新规定执行实名制,不要让购卡实名制成为“美丽的传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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