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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首例“醉驾入刑”案宣判

2011-07-07 00:00:00    作者:周明宝 王道    来源:今日高邮

“醉驾入刑”第一人被判处拘役3个月   罚金2000元

本报讯   昨天下午,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我市“醉驾入刑”第一案,醉驾者某因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3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这是自“醉驾入刑”实施后,我市判决的首例涉及危险驾驶罪的案件。

据了解,今年5月7日中午,被告人某在李某家喝酒后,驾驶未悬挂号牌的二轮黑色摩托车由汤庄镇沙堰招贤路由西向东行驶,与同向行驶的郭某驾驶的轿车相碰发生交通事故。市公安局交巡警大队汉留中队接警后,对事故展开调查,发现被告人某涉嫌酒后驾驶。后经苏北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检测,某血液中检出的乙醇浓度为178.4mg/100ml,远远超过国家规定的醉酒酒精含量标准。

由于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法院认为,被告人某无视法律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予惩处。最终,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某拘役3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酒后驾驶何时休?

从5月1日开始,醉酒驾车不仅是违章行为,更是一种刑事犯罪行为。昨天下午,我市醉驾入刑第一人某因危险驾驶罪被市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拘役3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长期以来,酒后驾驶是困扰道路交通安全的一种顽疾,严重影响着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庭审中,公诉方询问某:“你现在站在法庭上,有什么想法?” 某只说了一句话:“喝酒之后不能开车。”在随后的被告人陈述中,某保持沉默未做任何陈述。随着审判员“一锤定音”,某成为我市“醉驾入刑”第一人,“痛”饮自己酿下的“苦酒”。

某是我市“醉驾入刑”第一人,却不是我市“醉驾”第一人。醉驾入刑,体现了对生命的尊重,对民意的呼应,是司法为民的具体表现。但是,法律只是约束人们行为的手段,“入刑”并不能彻底根除“醉驾”这种顽疾。更多时候还是需要每位驾驶人自觉遵守道路交通规则,主动避免酒后驾车行为。这样,才能保护自己及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

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希望某也能成为我市“醉驾入刑”的最后一人!  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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