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08-09 00:00:00 作者:虞万全 欧阳书兰 杨星 来源:今日高邮
本报讯 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江苏省实施<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办法》和上级有关文件精神,我市于近日对部分优抚对象抚恤定补优待标准按照“自然增长机制”全面提高,全市各类受益对象达6000人。新标准自2011年7月1日起执行。
据悉,此次调整对象为:在乡残疾军人;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简称"三属");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义务兵家属;在乡复员军人遗属等。标准提高后,一级因公在乡残疾军人定期抚恤金标准由去年的29385元/人·年,提高到34012元/人·年,增加了4627元/人·年;烈属(农村户口)定期抚恤金由12244元/人·年,提高到14172元/人·年,增加了1928元/人·年;在乡复员军人(抗战时期入伍,农村户口)定期定量生活补助标准由7050元/人·年,提高到8043元/人·年,增加了993元/人·年。另外,2011年义务兵家属优待金从5825元/年,提高到6530元/年,增加了705元/人·年。
据了解,此次优待标准提高后,市财政为此将多投入资金近百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