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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处罚不再“自由”

2011-10-14 00:00:00    作者:陈荣 周雷森    来源:今日高邮

本报讯 化工、印染、酿造、造纸、制革等重污染行业,治理设施、治理能力与治污要求不相匹配,又不采取措施减少超标频次的,该如何处罚?向生活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排放油类、酸液、碱液,排放量高于1吨的,又该如何处罚?日前,市环保局公布了《高邮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首次将111种环境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依据和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公之于众。

据介绍,这一基准是根据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按照违法企业的规模大小、对环境造成的危害程度等最终形成的。公布法律依据表明每项处罚决定都是有理有据、有法可依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具体的基准长达76页,详细列明了对违反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排放总量控制指标,违反排污申报登记制度,违反其他水污染、大气污染、噪声污染、固体废弃物污染防治管理制度等共111种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罚依据。该标准以表格的形式分别列明权利名称、处罚依据、处罚标准、处罚类别和处罚基准。

保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出台后,对照细化后的裁量标准,随心所欲的“人情罚”、“态度罚”、“行政议价”等情形将无法立足,权力“弹性空间”能够得到有效压缩,大大减少了“同案不同罚”、“合法不合理”、“人情案”和“态度案”等情况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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