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11-10 00:00:00 作者:周麟 来源:今日高邮
本报讯 记者获悉,为确保各项创建工作落到实处,实现创建省级文明城市的目标,11月3日,市委、市政府联合下发了《高邮市创建省级文明城市工作问责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问责对象在实施创建省级文明城市工作中,不正确、不及时、不有效履行职责,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将依照本办法进行责任追究。
《办法》规定,在实施创建省级文明城市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问责:有关责任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正确、不及时、不有效履行职责,或违反工作纪律及工作程序,影响全市创建工作的;在全省、扬州及我市组织的城市公共文明指数测评中,影响得分的;在全省文明城市考评验收中,未能按照《省级文明城市测评体系》及其《操作手册》要求,影响得分的;影响创建省级文明城市工作的其他情形。
据了解,《办法》所称的问责对象为:具有上述情形的责任单位、责任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及直接责任人。本办法实施“两项责任制”原则,即属地管理责任制和责任单位负责制,两项责任制在执行中可以合并使用。
《办法》提出,凡被实施问责的对象,采取下列问责方式: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诫勉谈话,通报批评,停职检查,降职使用,引咎辞职或责令辞职,免职。以上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并由有关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进行问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