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年“骨头案” 两天便执结
2004-11-02 00:00:00 作者:钱宗模 何寿青 来源:今日高邮
10月26日清晨,当高邮法院执行局局长陈连峰一行执行干警带着11万余元的转账支票风尘仆仆地从江西景德镇市回到高邮时,这件拖了六年的执行“骨头案”终于被成功执结。
江西省景德镇市某管理所因同高邮市新华照明器件总厂购买灯具拖欠货款,引发诉讼。高邮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原告高邮市新华照明器件总厂胜诉,被告未上诉。1998年11月,原告方依据生效的判决书,向高邮法院提出执行申请。高邮法院受理后,几次前往江西执行都因被执行人无履行能力而无功而返,后依法对该案作出了中止执行的决定。
今年10月24日下午,高邮法院执行局执行“110”接到申请执行人电话,称被执行人目前单位运营状况良好,已具备了履行能力,故请求法院立即派人前往执行。执行局在接到电话并对所反映的情况进行了查实后,当即着手组织执行力量,准备好裁定等法律文书星夜赶往景德镇市进行执行。 当执行干警赶到被执行人所在地时已是凌晨三点多,为防止被执行人转移财产,执行干警兵分两路,坐上出租车,分别赶往当地银行查询被执行人账户,到当地工商局调阅档案。几经周折,直到下午才在一银行查到了被执行人的一个账户,并且账户上还有存款19万余元。执行干警当即同银行交涉,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存款112000元(本金及利息),然后又连夜赶回了高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