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01-10 00:00:00 作者:杨星 袁慧 金荷生 来源:今日高邮
日前,身患白血病的郭某,在市法律援助中心的帮助下,依法维护了自身权益,与郭某存在劳动关系的某单位支付了应予承担的医疗费用,并按有关规定发给生活费。
郭某正值壮年,不幸于2003年10月身染重病。他为此已用去医疗费6万余元,而与郭某存在劳动关系的某部门以郭某于2004年合同到期为由,停发其工资,也不予支付医疗费。为此,郭某于今年初请求市法律援助。
市法律援助中心委托扬州日出律师事务所代理诉讼,双方在其调解下,达成协议,并已按调解协议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