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高邮APP
数字报
今日高邮公众号
视听高邮公众号
头条号
高邮市融媒体中心  高邮日报  新闻线索:0514-84683100
首页
  • 今日高邮APP
  • 手机版
  • 今日高邮公众号
  • 视听高邮公众号
  • 头条号
首页 > 综合新闻
劳动合同和试用期

2005-03-03 00:00:00    作者:佚名    来源:今日高邮

一、订立劳动合同前,双方各应向对方如实告知哪些问题?
答: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前,应当向劳动者书面公布与劳动合同有关的工作内容、岗位要求、工作时间、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条件和规章制度等;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岗位,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并将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内容在劳动合同中说明。劳动合同订立前,应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就业现状、健康状况等情况,提供自己的居民身份证、学历、工作经历、职业技能等证明。劳动者与原用人单位有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向用人单位如实说明。
二、劳动合同当事人约定的试用期有何规定?
答:1、劳动合同期限不超过六个月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十五日;2、超过六个月不超过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三十日;3、超过一年不超过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六十日;4、超过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百八十日。试用期自劳动合同实际履行之日起计算,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之内。如果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即为劳动合同期限。
三、哪些情况下劳动合同不得约定试用期?
答:劳动合同期满续签劳动合同的,不得约定试用期。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在劳动合同中对劳动者实行见习期用工管理的,不得再约定试用期。
四、试用期限超过规定时限的怎么办?
答:劳动合同约定的试用期超过规定期限的,超过的部分无效,当事人可以协商变更劳动合同期限。如果一方当事人不愿意变更劳动合同期限的,对超过的期限,用人单位应当按照非试用期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和相关待遇。
五、劳动者在试用期间的劳动报酬标准如何确定?
答:劳动者在试用期间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本单位同工种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应当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
六、什么样的劳动合同为无效劳动合同?
答: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2、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之日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如果劳动合同部分无效的,且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劳动合同的无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高邮市融媒体中心 主办 2004-2019© 未经许可不得转载 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514-84683100   在线投稿

ICP备05016021号-1

 苏公网安备 3210840200000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