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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保险金的申领、发放

2005-04-07 00:00:00    作者:资料    来源:今日高邮

一、申领失业保险金应具备什么条件?
答:1、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二、申领失业保险金有哪些程序?
答:根据《失业保险申领发放办法》,参加失业保险的单位应当:1、将失业人员的名单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7日内报市劳动就业处备案,并按要求提供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参加失业保险及缴费情况证明等有关材料。2、失业人员所在单位与失业人员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60日内到市劳动就业处申领保险金。失业保险金的具体申领程序,可见市劳动就业管理处大厅的工作流程图,同时,工作人员会为您提供满意的服务。
三、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有何具体规定?
答: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以上即可领取失业保险金,每缴费1年领取2个月的规定标准失业保险金,但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四、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就业的,其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是否可以在下次失业时接着领取?
答: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再次失业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是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五、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发生何种情形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和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和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1、重新就业的;2、应征服兵役的;3、移居境外的;4、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5、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6、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工作的;7、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六、对骗取失业保险金和其他保险待遇的行为如何处罚?
答:下列情形之一的都属骗取失业保险待遇的行为:1、隐瞒已就业的事实,以失业人员的身份骗取失业保险待遇;2、伪造失业登记证件,骗取失业保险待遇;3、在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同时,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等。根据《失业保险条例》的规定,不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骗取失业保险金和其他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责令退还;情节严重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以骗取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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