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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2005-05-13 00:00:00    作者:佚名    来源:今日高邮

一、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民工,由于工作经常变动,在其劳动关系发生变更或终止时,其养老保险关系该作如何处理?
答:根据国家现行有关政策规定:企业招用农民合同制职工和城镇个体工商户招用农村户口的雇工,在流动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和社会保险档案,应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转移手续;不在当地继续就业,也不愿保留养老保险关系的,或者因暂时没有工作而回家务农等原因无法转移、接续社会保险关系的,经本人书面申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将其个人帐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并终止其社会保险关系. 终止社会保险关系的农民合同制职工或农村户口的雇工再次就业时,应重新办理社会保险手续,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和缴费年限重新起算。
参保职工因各种原因停止工作或者失业而间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其中断缴费前后的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个人帐户储存额不间断计息。
二、农民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后,可以享受哪些退休待遇?
答: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民工,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只要参保人员在工作或从业期间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并且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以上的,就可以和城镇企业职工一样,从办理退休手续之次月起,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并按照国家规定,和城镇企业退休职工一样进行调整。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进城务工农村居民,其社会保险个人帐户储存额归其本人所有,在其到达城镇职工法定退休年龄后一次性地领取,并享受国家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有关待遇。
三、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民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可以享受哪些待遇?
答: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民工,在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期间,以及退休后按月享受养老金待遇期间,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发放丧葬费、直系亲属一次性抚恤费。对已经缴费满15年及15年以上的农民工,以及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死亡时,其符合国家规定的供养直系亲属,可以享受供养直系亲属定期救济费。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其他人员,其供养直系亲属只享受一次性救济费。死亡人员没有供养直系亲属或支付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仍有余额的,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中个人缴纳部分的储存额或余额,由法定继承人依法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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