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只失火 殃及邻居
2005-06-06 00:00:00 作者:居方祥 来源:今日高邮
近日,市人民法院判决运输户王某赔偿张某财物损失20000元。判决后,王某表示服判。
今年正月初三的夜晚,王某停靠在大运河中的船只起火,火势迅速蔓延至毗邻停靠的张某船只。消防部门接警后赶赴现场救火并作出“火灾原因不明”的鉴定结论。但张某认为王某应当赔偿其财物损失,王某则认为起火并非自身过错引起而拒绝承担责任,双方产生纠纷。张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的财物损失客观存在,消防部门亦排除了他人纵火和不可抗力原因引起火灾的可能,作为船只首先起火的一方王某,对火损原因处于主动的控制地位,举证较为便利,从实际出发,法院将证明责任分配给了王某。因王某不能举证证明自身无过错或火灾与其无关,即推定其存在过错,承担败诉的法律后果,遂法院判决王某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