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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综合新闻
商品标价不许“雾里看花”

2005-07-25 00:00:00    作者:吴玉萍 郭玉梅    来源:今日高邮

为切实维护市场秩序,禁止价格欺诈行为,21日下午,市物价局召开商品、服务明码标价及收费公示政策提醒会,提醒广大经营者认真实行明码标价,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会议要求经营者、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应当依法明码标价,如实填写标价签或价目表,不得填写不实内容欺诈购买者;不得使用两套标价方式并高价结算;销售处理商品必须标明处理品及价格;经营者不得使用欺骗性或误导性的语言、文字、图片、计量单位标价;不得标示无依据或无从比较的“市场最低价”、“出厂价”、“批发价”、“特价”、“极品价”等;要按规定使用降价标示,如实填写降价原因、降价时间、原价和现价,不得虚构原价或降价原因等。
据了解,市物价局将依法处理不执行明码标价规定和价格欺诈的行为。对不执行明码标价规定的经营者,将被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有价格欺诈行为的,将被处以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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